(2015)河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秀兰、盖广辉、盖广臣与朱时富、赵金江、张云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兰,盖广辉,盖广臣,朱时富,赵金江,张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兰,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盖广辉,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盖广臣,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时富,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赵金江,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妮,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秀兰、盖广辉、盖广臣与被执行人朱时富、赵金江、张云妮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徐秀兰、盖广辉、盖广臣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19.210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学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