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与湖南湘御明月山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湖南湘御明月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3941号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和平社区高升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灿琪,站长。被申请人湖南湘御明月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高冲村明月水库。法定代表人杨康,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湘御明月山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御明月山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其所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馨佳园4栋202、302号和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201号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馨佳园4栋202号(房产证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302号(房产证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和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201号房屋(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产权;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御明月山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