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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腾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腾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629号原告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1号楼14F户。法定代表人苏安平,职务总经理。被告淄博腾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状元新街营业房2号。法定代表人宋兆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腾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