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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李某甲,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某乙,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经与被告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景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娃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