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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与吴建军,孙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吴建军,孙登玉,孙建,李吉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73号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7569890-9。负责人晏显兵。被告吴建军,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孙登玉,女,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孙建,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李吉伟,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诉被告吴建军、被告孙登玉、被告孙建、被告李吉伟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市驿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