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述红诉陈忠强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述红,陈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朱述红,女,1982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强,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述红诉被告陈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