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国厂与被告杨国防、杨国峰、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厂,杨国防,杨国建,杨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魏国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房团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厂与被告杨国防、杨国峰、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郑建芳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