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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国厂与被告杨国防、杨国峰、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厂,杨国防,杨国建,杨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魏国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房团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厂与被告杨国防、杨国峰、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郑建芳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