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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嘉兴佰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776号原告嘉兴佰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佰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73.39元和44.24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尚一村甬临线西9号和奉化市尚田镇工业园区的房产,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佰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佰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款1152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财产保全费1096元,执行费166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