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郎伟国与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伟国,李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581号原告:郎伟国。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伟国诉被告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伟国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伟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伟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郎伟国负担。审 判 长 金 皓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