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颢严与张绍超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颢严,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张绍超,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执行的张颢严与张绍超抚育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颢严与被执行人张绍超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张绍超支付2014年度3-4月抚育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西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