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颢严与张绍超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颢严,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张绍超,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执行的张颢严与张绍超抚育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颢严与被执行人张绍超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张绍超支付2014年度3-4月抚育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西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