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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审判员  卢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