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二初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二初字第795-1号原告: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经四路32号。法定代表人:常志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金星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辉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3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其名下的新JXXX**号中标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和新JXXX**号三一牌大型专项作业车的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3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新JXXX**号中标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和新JXXX**号三一牌大型专项作业车的产权手续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伟审 判 员 欧 莎代理审判员 李武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