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申请执行张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梅,张籍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姚国梅,女。被执行人张籍心,女。本院在执行姚国梅与张籍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籍心赔偿原告姚国梅0.435672万元。现0.435672万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籍心赔偿原告姚国梅0.435672万元。现0.435672万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向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