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彪与孙啸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孙啸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孙啸宇,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3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棉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啸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孙啸宇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啸宇所有的川TT30**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川TG70**雅阁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