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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倩云、尹光君与汪鹏程、汪井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云,尹光君,汪鹏程,汪井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17号原告:张倩云,女。原告:尹光君,女。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鹏程,男。被告:汪井云,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跃、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云、尹光君与被告汪鹏程、被告汪井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云、尹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昌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