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文凯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乌兰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孟晓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文凯,男,3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文凯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文凯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