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毛从祥与王郇斌、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祥,王郇斌,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毛从祥。被告王郇斌。被告严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从祥与被告王郇斌、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从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毛从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毛从祥承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