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海明与庞海明、周莉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海明,周莉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焱。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代理)徐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周杰。被告庞海明。被告周莉娅。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海明、周莉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