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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义棒与林显伟、莫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棒,林显伟,莫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郑义棒,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235。被告:林显伟,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被告:莫雪梅,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221。原告郑义棒诉被告林显伟、莫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义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显伟、莫雪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义棒诉称:被告林显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4月3日、13日、5月11日、6月13日、2014年6月15日、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440000元,约定三个月后还清所欠款项。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林显伟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欠款。被告林显伟和莫雪梅是夫妻关系,所欠款项应当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44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显伟、莫雪梅没有答辩,亦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显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4月3日、13日、5月11日、6月13日、2014年6月15日、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40000元、60000元、10000元、60000元、240000元,合计借款金额440000元,被告林显伟分别于上述日期各签写借据一份交给原告收执。六份借据中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另查明,被告林显伟、莫雪梅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12月15日结婚,讼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六份,结合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综合分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林显伟共向原告借款440000元,有被告林显伟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六份借据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林显伟清偿欠款4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为无息借款,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于被告林显伟、莫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林显伟明确约定该借款为林显伟的个人债务,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莫雪梅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显伟、莫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显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郑义棒;二、被告莫雪梅对上述借款本息负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显伟、莫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庆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