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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王潮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王潮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杉,是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潮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潮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英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