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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