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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卫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273号罪犯张卫,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灌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卫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