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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志刚与石炳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刚,石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456-4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刚,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石炳贤,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许志刚与石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志刚因石炳贤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石炳贤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炳贤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