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刘某某,女,土家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盛某某,男,土家族,1974年8月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果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