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万均诉王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均,王先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王万均,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平,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均与被告王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均以与被告王先平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均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开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