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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杨某,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