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和。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委托《山东法制报》公告传唤,在法定时间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已成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某”。婚后感情一般,自有了孩子之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已成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某”,孩子先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5年春节后与原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和乐陵市某某某乡某某村委会的证明为证。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委托《山东法制报》向被告公告传唤,“刘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乐陵市人民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生育两个子女,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相互理解、尊重,相信原、被告是能够重归于好的,为了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家庭及孩子的身心健康,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应不准双方离婚为宜。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