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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森卫与倪赛华、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卫,倪赛华,赵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55-3号原告张森卫。委托代理人施卫东,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赛华。被告赵卫东。委托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森卫与被告倪赛华、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森卫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赛华、赵卫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张森卫撤回对被告倪赛华、赵卫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原告已预交10420元),由原告张森卫负担6545元。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周陈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中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