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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奥埃小与高俊田、高利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埃小,高俊田,高利君,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35-1号申请执行人奥埃小,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俊田,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利君,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峰,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奥埃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俊田、高利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高俊田、高利君、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执行费5800元。执行中申请人奥埃小与被执行人高俊田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高俊田共计给付申请人39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高俊田于2015年6月21日前给付申请人13万元,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申请人12万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7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给付申请人3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执行人高俊田承担执行费58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