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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永顺等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1年12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2年1月13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3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平生,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艳,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人刘某1,2014年12月7日因赌博被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0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临县看守所。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玉明出庭支持公诉,李改平担任记录,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平生和刘艳、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8日,刘某某相跟李某某、张某某在临泉镇政府四楼农经站办公室查账时,到中午下班时间刘某某不让去吃饭,经刘某某一再解释吃完饭再查,刘某某就是不听,把账本插到衣服里,并辱骂财会人员,当刘某某往下要账本时,刘某某在刘某某头部打了两巴掌。2014年9月,刘某某、刘某1等多人在太原上访,临泉镇党委副书记刘某1和村主任樊某某等人去接访时,刘某某在太原南屯旅馆外指着刘某1破口大骂,直至刘某1躲进车内。2015年1月7日凌晨1点多,临县临泉镇城关村选举选委会成员时,登记完选票,刘某某将公布名单抢去,胡乱发表意见。当天中午,刘某某让刘某1将新选举的选委会成员刘某2带至临县五金宾馆房间内,为了进入选委会以“你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威胁刘某2退出选委会。2015年1月9日下午,刘某某、刘某1等人到镇政府质问关于临县临泉镇城关村第十届选举的情况,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刘某3、王某某的解释,大吵大闹,在拉扯中将刘某3的衣服扣子也扯烂。将刘某3堵在房间不让其上厕所,时间长达十几分钟。2015年1月16日晚7时许,临县临泉镇城关村李某某、樊某某及高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等人上门投票选举村民代表回到镇政府时,刘某某、刘某1就骂:这些狗怂们,说的5点回来,你们怎么才回来,你们是做球甚的。指着王某大喊大叫,致使王某受到惊吓晕倒后去临县人民医院抢救。临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城关村委的换届选举工作,2015年1月17日下午,局长高某1召集城关村支委成员、村民代表、选委会成员等人在临泉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时,刘某某、刘某1等人冲入会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破口辱骂高某1,致使会议中断达十几分钟。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1随意殴打、拦截他人,多次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不完全是事实,每宗事实都有过这么个过程,但实际情况不是这么回事,具体情节不对。第1宗,我记不得是捣了刘某某两拳还是打了他两巴掌。第2宗,在南屯我没有见过刘某1,也没有骂过他。第3宗,是我打电话让刘某2去的五金宾馆,没有让刘某1带他到宾馆,我没有说“你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第4宗,我没有推,没有扯,前后时间不够10分钟,刘某3没有说过要上厕所。第5宗,我不认识王某,我骂过,但不是骂他们,是口头语。第6宗,我没有冲击会场,是高某1通知我们去的,我没有骂过高某1。所以我构不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异议,对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有异议。(1)从主观方面看,指控的第1宗、第2宗事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范畴。第1宗的起因是因为刘某某等人在合法查账的过程中,双方因吃饭和加班问题发生争执,此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第2宗,刘某某在太原南屯旅馆没见过刘某1,也不承认骂过刘某1,另一方面去太原上访是反映城关村换届选举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案事实都与换届有关,被告人上访反映问题事出有因,不属于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2)从客观方面,本案指控的第3、4、5、6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3宗,只有刘某2的指证,为孤证,与被告人刘某某的说法完全不同,故不能证明案件真相。第4宗,办案机关只向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没有向其他在场人员取证。再者,是谁拉扯、堵住刘某3,刘某3是否说过要上厕所,其他人又怎么会知道刘某3要去上厕所。作为定案证据应综合取证,不能只取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因证人的片面性,难以说明案件真相。第5宗,被告人刘某某根本不认识王某,更谈不上对其大喊大叫。对王某的询问笔录中,王某没有提及晕倒是受到刘某某的惊吓,说自己当天一天没有吃饭。在王某的病历中,现病史中明确显示:有被狗恐吓史。综合以上可以证明,王某晕倒进医院是因为一天没有吃饭,且被狗惊吓过,不是刘某某大喊大叫所致。指控王某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惊吓晕倒,完全是杜撰事实,歪曲事实。第6宗,办案人员询问高某1:刘某某有没有辱骂过你?高某1回答:记不清。当事者自己都记不清、不知道被刘某某所骂。故此事实不清。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主观故意,本案对刘某某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刘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1辩称,指控的不完全是事实,过程有过,但情节与指控的不一样。第2宗,樊某某不是接访人,具体事实我不清楚,我没骂过人,也没有见有人骂过。第3宗,我碰上刘某2后,说我叔叔要见他,他就跟上我去了宾馆。我没有威胁刘某2,也没有见刘某某说过“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第4宗,我没有拉扯刘某3,也没有堵住不让她上厕所。第5宗,我没有骂过任何人,认不得王某。第6宗,我们到会场时,还没有开了会,我问赵主任话,看见樊某某脸色不对,我就退出来,我没有骂过高某1。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相跟李某某、张某某在临泉镇政府四楼农经站办公室查账时,到中午下班时间刘某某不让去吃饭,经刘某某一再解释吃完饭再查,刘某某就是不听,把账本插到衣服里,并辱骂财会人员,当刘某某往下要账本时,刘某某在刘某某头部打了两巴掌。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等多人在太原上访,临泉镇党委副书记刘某1和村主任樊某某等人去接访时,刘某某在太原南屯旅馆外指着刘某1破口大骂,直至刘某1躲进车内。2015年1月7日凌晨1点多,临县临泉镇城关村选举选委会成员时,登记完选票,被告人刘某某将公布名单抢去,胡乱发表意见。当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让被告人刘某1将新选举的选委会成员刘某2带至临县五金宾馆房间内,为了进入选委会以“你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威胁刘某2退出选委会。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等人到镇政府质问关于临县临泉镇城关村第十届选举的情况,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刘某3、王某某的解释,大吵大闹,对刘某3、王某某进行撕扯。将刘某3堵在房间不让其上厕所,时间长达十几分钟。2015年1月16日晚7时许,临县临泉镇城关村李某某、樊某某及高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等人上门投票选举村民代表回到镇政府时,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就骂:这些狗怂们,说的5点回来,你们怎么才回来,你们是做球甚的。指着王某大喊大叫,后王某晕倒被送往临县人民医院抢救。临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城关村委的换届选举工作,2015年1月17日下午,局长高某1召集城关村支委成员、村民代表、选委会成员等人在临泉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时,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等人冲入会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破口辱骂高某1,致使会议中断达十几分钟。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7日中午12点左右,我给刘某2打电话,让他到五金宾馆,去后我说2011年选举时开支了5万元左右,这笔钱我当时是借款垫支的,选委会成员每人领取了3000元补助,我让刘某2把3000元补助要回来给我。刘某2说他要的了给我,我说,你要不的这个钱了你退出选委会来,我进选委会跟他们要这个钱。我每天都去临泉镇政府反映第十届选委会成立的有关事宜,我反映选举违法,有贿选行为。2015年1月9日下午,我和高某2、张某某、刘某2、刘某1相跟上去找高某1局长,高局长让找临泉镇政府的王某某和刘某3。到了临泉镇政府在楼底碰到了王某某,王某某说他不管,他是毛毛兵,他要走了。我说,你不要走,高局长让找你。王某某从镇政府大门出去了,我让刘某1出去追上他,说清楚了再走,王某某说他的领导是刘某3,我让他给刘某3打电话。后来我们在镇政府办公室见到了刘某3,刘某3给我们提供了城关村各小组领取选票明细的复印件,没有提供谁向临泉镇政府领回1400张选票谁签的字。我们一直和刘某3要看这个东西,刘某3不让看,刘某3要走,我不让她走,我们就和刘某3理论。理论过程中临泉派出所张所长把我叫到临泉派出所。2015年1月16日晚,我村选举村民代表时,我去过临泉镇政府,去干什么来晓不得,我不认识王某这个人。2015年1月17日县发改局高某1召集城关村村民代表、选委会成员在临泉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时,我去过三楼会议室,具体情况记不得。2014年9月下旬,我村村民刘某4、李某某、樊某某组织的我们村的很多人到太原上访过,食宿等开支都是由樊某某负责。后来县政府赵某某、镇政府的刘某1、李某某等人接的我们。2012年5月8日,我和我村李某某、刘某4、李某1去临泉镇农经站查的账,查账过程中没有发生争执。2、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7日,我在东门上碰上刘某2,我说,我叔叔要见你。我就和刘某2相跟上到了五金宾馆的一个房间,见了我叔叔刘某某,我叔叔和刘某2谈话了,我就走了。2015年1月9日下午,我和我叔叔刘某某、高某2、张某某到了县发改局找高某1局长,问他我们村建选委会时谁从临泉镇政府领走1400张选票,高某1局长让我们去临泉镇政府找刘某3和王某某,他说他打电话吩咐了。随后我们就到了临泉镇政府,去后刘某3只给我们提供了我们村1-6组各小组的选票情况,没有提供领走1400张选票的情况。于是我叔叔和刘某3就争吵了几句,后来临泉派出所的张所长让我叔叔到他办公室去了。2015年1月16日晚,我村换届选举进行选举村民代表时,我去过临泉镇政府,问高某1“为什么选委会成员进行入户选村民代表时,有的人人家在家也不去登记,有的不在家也要等的登记,有的没出示户口本还能登记,这是怎么回事”,高某1和我说让我问选委会去。我就此事问了赵某1,赵某1说,“刀子捅上也是社员选出来的,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我一个人去的,没见过一个叫王某的女的。2015年1月17日县发改局高某1召集城关村村民代表、选委会成员在临泉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时,我去过三楼会议室,我和我叔叔刘某某、我婶子高某3、我们村的张某某、刘某5等十五六人,我们去的时候会议还没开始,我们十几个人就进去问选委会主任赵某1选委会怎么定的以户出代表,赵某1说,“刀子捅上也是社员选出来的,我愿承担一切责任”。当时樊某某扑过来还想打我,被秦某某拦住,后来我就出去在走廊里了,其他人还在里面,剩下的情况就不清楚了。2014年9月下旬,我村村民刘某4、李某某、樊某某组织的我们村七八十人到太原上访过,当时是刘某1、李某某,还有赵某某、信访局的冯局长接的我们。我叔叔刘某某也和我们一起去的太原。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城关村人。2015年1月7日中午1点左右,我准备回家,在东门上刘某某的侄子刘某1拦住我,说刘某某要见我,随后刘某1出租了个摩托到了五金宾馆。刘某某和我说,选委会你们几个装卸工人、匠人,甚球也做不了,你退出去吧。我说,我是社员们选的,不能退。随后李某2又把我叫到另一房间也是让我退出选委会,我一直没有答应。我准备回家时,刘某某说,你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他们的口气相当不好。我说,反正是我这110斤,你们愿意怎么就怎么,说完我就走了。2015年1月16日,我和我们村支部的李某某、村民高某某、临泉镇政府的王某、公安局巡警队的一个队员,我们一起拿着票箱上门让村民投票选村民代表。一直到了晚上7点多,我们忙完回了镇政府一楼办公室。我们回来后,刘某某、刘某1就在办公室站着了,我们一进门,正准备清点人数,刘某某就骂我们:“你们这些狗怂们,说的5点回来,你们怎么才回来,你们镇政府的和公安局的人相跟上是做球甚的了?”我们没有说话,刘某某又大叫着说:“徐某某的票是怎么回事了,一个人投了3次是怎么回事?”我们说她只是投了一次。这时候,我看见镇政府的王某脸色苍白,浑身发抖。樊某某就让巡警队的那个队员和王某先出去吃饭。后来听说王某走了以后就晕倒,还去过医院抢救。2015年1月17日下午3点多,我们在镇政府正在开会,刘某某进了会议室,叫喊的说你们这是偷的开会了,你们这是开装卸工会了。当时我们的会议就被迫中止了。后来我们支部的刘某6和刘某某说不管怎么样也等我们开完会再说。刘某某就用手在门上用劲拍了一下,说你们这是开杀人犯会议了。后来,发改局的高某1局长报了警,之后巡警队的民警到了现场把刘某某从会议室劝出去。会议结束后,刘某某把高某1局长拦在楼道里不让走。因我村选委会成员为7名,刘某某得票为8、9名,如果有人自动退出时,按照得票多少后面的人就能替补,刘某某让我退出,他就能进入选委会。“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是刘某某带着威胁的口气和我说的,因为刘某某和我说,不退出选委会就让我把上一届换届选举时挣得3000元工资给他,要不选举时给他投上10票。刘某1让我到五金宾馆去见刘某某,我不愿意去,是刘某1拦住我,扯的让我坐上摩托车的,我没办法。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党委副书记。2012年5月8日,刘某某和城关村的李某某、张某某来我镇农经员办公室查账。因我当时是城关片的片长,刘某某是副片长。12点左右,农经员刘某3给我打电话,说到下班时间了,刘某某不让她去吃饭。我和刘某某到了四楼小林办公室,一再和刘某某等人解释,说到吃饭时间了,吃完饭再查。刘某某就是不听,嘴里一直骂骂咧咧,刘某某准备和刘某某往下要账本时,刘某某挥手在刘某某头部打了几巴掌。后来刘某某被李某某、刘某4扯上走了。刘某某被打后,情绪一直不好,一直在家休息,致使政府的部分工作停滞,在社会上造成非常坏的影响。2015年1月17日下午3时,在临泉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城关村选委会、支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包联单位临县发改局局长高某1参加会议。大约3点15分,我到了会议室,见刘某某等人正在大吵大闹,他们甚至讲出了污言秽语,干扰阻挠开会,会场秩序一片混乱。高某1局长几次宣布开会,要闲杂人员回避,他们叫着不让开会,不退出会场,刘某某叫着高某1局长质问:“谁让你来的,你这是干什么来了,这是开什么会呢,这样的会不能开”、“你们是甚的东西”,还骂“嫖婊子”这样的侮辱性语言。高局长几次强调开会,刘某某竟然威胁说,非要开会你就开吧,你等着,看以后怎收拾你。2014年9月下旬,城关村刘某某等人到省委上访,李某某镇长和我去太原接访,我们还叫的城关村委主任樊某某。大约9月27日的一天早上,我和樊某某去太原南屯见上访人员,劝说他们尽快回家。在南屯旅馆附近,我和樊某某正在跟杨保顺、刘某4、李某某等人谈话时,刘某某走到跟前破口大骂,骂了好多,“你们狗怂们”、“爹爹和你们算不了”、“你们狗日的们包庇林保全”。刘某某骂着不停,我就躲在车里,他还继续骂。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城关村人。2014年9月底,我和我村刘某某等人去太原上访过,到了太原的第二天。临泉镇副书记刘某1和村干部樊某某到我们住宿的南屯接到我们,让我们回家。当时我们要去省委上访,他们打劝的不让我们去。说话中到了千峰南路的人行道上,这时,刘某某用手指着刘某1就骂,说什么“你们这些狗怂们”、“爹爹饶不了你”、“你们狗日的们包庇林保全”,还有很多难听的话。后来我们把刘某某打劝上走了,刘某1躲进了车里。4、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城关村委主任。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我接到刘某1的电话,说城关村的刘某某等多人在省委上访,让我赶快到太原。第二天下午我到了省委信访接待口,见有我村的约80多名群众围在那里,经一番劝说,上访群众答应先住到太原南屯的旅馆但暂不回临县。第三天早上,刘某1叫上我,到了旅馆外的路口,我们和杨保顺、刘某4、李某某劝说让他们回家,这是刘某某和他的侄子刘某1走到我们身旁,刘某某破口大骂刘某1,他骂到“你们狗怂们,爹爹和你们算不了,你们狗日的们包庇林保全”,还用一个手指指着刘某1,骂了好一阵,刘某1承受不了,只好躲在车里。刘某某还不放弃又追到车外大骂,后来刘某4把刘某某拉开了。我经常到临泉镇政府李某某镇长的办公室,见过刘某某多次在李某某办公室对李某某大骂,骂道:“把你镇里的几个喝怂领导,城关的事不处理,你们是个做屌甚的”。他在骂的同时还用手在李某某的办公桌上大拍,李某某不言语,只好等到刘某某骂不行了,刘某某才会离开其办公室。2012年5月8日上午,我们村的刘某某在临泉镇政府四楼查我们村的账务,政府工作人员刘某3、张某一直给他们提供资料查询,我在一边坐着看了。到了中午12点多,刘某3和张某跟刘某某说,现在中午了,他们要先吃点饭,下午上了班接着查。刘某某叫喊着说不行,并拦住刘某3和张某不让走。刘某3给刘某1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刘某1和刘某某相跟的到了四楼,刘某1就和刘某某说按照之前协商好的,上班期间查,下班了让人家吃饭去,刘某某就是不行。这时刘某某说你们这成了个甚了,中午还不让人家吃饭。当时账本在桌子上放着,刘某某就把账本合住。刘某某突然跑过来把账本抢过去塞到他的衣服里,然后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刘某某向刘某某要账本,刘某某说,爹爹不用说拿你们的账本了,还要打了,说着就用手在刘某某头部打了几巴掌。打完后,又朝着刘某1说,还有你这个怂人了。我对刘某某说,你差不多就行了,成了啥了。刘某某一直大骂,后刘某4和李某某拽上刘某某走了。2015年1月16日下午7时左右,选委会成员陆续将选票带到临泉镇政府计算数字准备唱票,在登记选票的过程中,刘某某对选委会成员刘某2说,徐某某的选票不能投,其与徐某1是兄妹关系。随后就质问政府工作人员王某,你们此次选举徇私舞弊,规定兄妹不能投,为什么投进去了。刘某某指着王某说你是干什么的了,王某始终一句都没说。后来我看到王某的脸色不对,就让巡警队的薛某将其带走,去吃饭。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休克了,我去医院后,见医护人员正对王某抢救。2015年1月7日凌晨1点多,当天选选委会成员,刚唱完票,我与选委会成员正在登记选票,打算打包封存。刘某某趁我不注意将我手中的公布名单抢去,站到台上发表意见,我向其索要,其不予理睬,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2015年1月17日,由高局长及镇里工作人员组织的村民代表、选委会成员开会。刘某某带着妻子某某、侄儿刘某1、张某某、刘某5、高某2,冲击会场,不让会议正常进行。手指着高某1局长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收拾高某1局长。期间,刘某1指着让赵某1离开会场,赵某1拒绝离开。刘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会议进行。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农经站站长。2012年5月8日,城关村的刘某某、刘某4、樊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要查看有关城关村委的账目情况,当时我镇工作人员有我和张某。到了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们要出去吃饭,刘某某说不行,不让我们出去吃饭,我将情况汇报了刘某1,刘某1和刘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他们打劝刘某某让我们吃完饭再查,刘某某不听。时间快到中午1点了,刘某某说,这成了个啥哩,小林你收拾账本,刘某某在桌子上拿的两本账本给我手上递时,刘某某将账本抢的夹在胳膊弯里。刘某某和刘某某要账本,刘某某不给,在这过程中,刘某某就在刘某某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并且嘴里“爹爹、爷爷”骂着,又走到坐在椅子上的刘某1跟前说,还有你这股怂了。2015年1月9日下午4点多,我在临泉镇政府一楼办公室,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某等人在四楼找我,接完电话一会,王某某也到了一楼办公室,我和王某某说,高局长让我把选委会的领票结果让刘某某等人看一下,说话间,刘某某等人就在门口敲门,一见我们刘某某就大吵大闹,刘某某要选举村民的花名,领票多少的结果。王某某说,其它的没有,只有各小组领票多少的条子,并将领票的条子复印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刘某1、张某某、刘某5、高某2对我和王某某大吵大闹,说非要选举村民的花名册,我们说不保管,刘某某等人就是不行。当时已快到下午6点了,我要去厕所,刘某某、刘某1拦住并扯住我不让去厕所,又不让下班,一直大声喊叫。办公室刘某7主任也过来打劝,刘某某、刘某1就是不行,一直对我撕扯,撕扯了十来分钟后,临泉派出所的张学翊将刘某某叫上走了。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政府工委主任。2012年5月8日上午,刘某某、樊某某、刘某4、李某某等人在我镇农经站查看城关村的有关账目情况。当查看账目进行到中午12点多的时候,工作人员要下班吃饭,刘某某不让。我说已经下班了,中午吃完饭再查,刘某某说不行。我说成了个啥了,小林你收拾账。我把桌子上的账本给小林时,刘某某过来和我抢账本,抢的时候刘某某火的不行,就在我的脸上打了两耳光,并且嘴里大声骂道“爹爹,爷爷还要和你们算账了”。后来我将此事汇报了镇领导。因刘某某打了我一直在家休息了几天,没有上班工作。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农经站会计。2012年5月8日上午,刘某某和樊某某带着四五个人到我们办公室查城关村的账目,一直查到中午12点多,刘某3说大家先吃饭,吃了饭下午再继续查,刘某某拦住我们不让去吃饭。当时有人给刘某1打电话,后来刘某1和刘某某到了我们办公室。刘某某说快点收拾,吃了饭该怎么闹怎么闹,顺手将桌子上的单据拿起交给刘某3让其收拾,刘某某不让收拾,过来就抢单据,嘴里说,你算个甚了,有什么权利拿我们的单据。之后,两个人撕扯起来,当时刘某某态度很恶劣,我在一旁站着没敢招惹他,刘某某挥起手朝刘某某乱打,在刘某某脸上和头上打了几下。后樊某某将他们拉开。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城关村村民。2015年1月9日下午2点多,我带着我们村选委会成员康乃贵、刘某2等人到临泉镇政府找领导谈论我们村选举的事项。我们在二楼等刘书记,下午4点多,听到一楼有人吵起来,见刘某某带着刘某1、张某某、高某2、刘某5将政府工作人员刘某3围住,刘某某用手指着刘某3质问其选举的事情。我没有看到拉扯、殴打刘某3,后来听刘某3说刘某某带的人不让她上厕所,把她的衣服扣子也扯烂了。2015年1月16日,我们选委会的成员分成六路,对本村的6个队居民进行登记选票。下午5点多,各队成员陆续往回走,工作人员都在镇政府一楼的一个办公室登记核对选票。当时,刘某某带着刘某1大喊大叫,认为徐某某的票不能选,刘某某用手指着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及巡警队人员说,你们跟着投票,你们都是干什么的,怎么能让选票不对了。核对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工作人员只能先吃饭。刘某某和刘某1两个人都指着王某大喊大叫,态度极其恶劣,致使王某受到惊吓,不敢说话,脸色已经刷白。我是后来知道他们带着王某去吃饭,王某由于受到惊吓在去吃饭的路上休克了,送到医院抢救。2015年1月17日下午3点多,由高某1局长主持,参会的有镇里工作人员、城关村村民代表、选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村党支部成员,准备布置选举的具体工作。会议刚开始,刘某某带着妻子某某、侄儿刘某1、高海贵、刘某5、张某某等人冲进会场,要求会议停止进行。高某1局长要求其出去,不要影响选举。刘某某出去没几分钟,又进来叫我出去,说有事说,我说不出去。后来刘某1也进来叫我,我说开完会再说。于是,刘某某又带着人冲进来,指着村民代表任广顺说伢装卸工人也在这里,说支部委员刘某6是杀人犯。刘某某指着高某1局长说嫖婊子,窜门子,我肯定饶不了,要告你了。高某1局长三番五次强调让他们出去,最后陆续走了,致使会议推迟半个小时才开始进行。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城关村的村民代表。2015年1月16日,我和我们村支部的李某某、选委会成员刘某2、临泉镇政府的王某、公安局巡警队的薛某拿着票箱上门让村民选村民代表。一直到晚上7点多忙完才回了镇政府办公室。回去后,刘某某、刘某1就在办公室站着了,我们正准备清点人数,刘某某大叫着说,徐某某的票是怎么回事,一个人投了3次是怎么回事,并骂着说:“你们这些狗怂们,说的5点回来,你们怎么才回来,你们镇政府的和公安局的人相跟上是做球甚的了?你们这是一伙么,等着今晚完了和你们算账”。刘某某的侄儿刘某1也叫唤着说“弟兄们能填了填的可多了,伢还晓不得热鬼伢妈咪的×甚了”。当时我们清点人数被迫停止了。这时樊某某就让巡警队的那个薛某和王某先出去吃点饭。后来听说王某走了以后就晕倒,还去过医院抢救。2015年1月17日下午3点,我们正在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刘某某进了会议室,叫喊的说你们偷的开会了,并用手指着高某1说,你嫖婊子,等着开完会了和你算账。刘某某和他的妻子说装卸工也开会了,刘某6说了几句人家是选上的村民代表,刘某某又说杀人犯也开会了。后来又拥回去刘某5、张某某、刘某1等十来人,这伙人大喊大叫,会议被迫中止。高某1再三打劝他们也不出去,后来公安局的到了他们才从会议室出去。10、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临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委确定发改局负责指导城关村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我具体负责。2015年1月17日下午,我召集城关村支两委成员、选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1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城关村的选举工作。会议召开时间不久,刘某某和其侄儿刘某1、妻子等人冲入会场,一进去后刘某某就和我说:“高书记,赵主任去哪儿了”,我说有什么事开完会再说。刘某某根本不听劝阻,开始大喊大叫,紧接着又冲进来五六个人,会议被迫中断。刘某某叫喊着说你们这是偷的开会了,你们这是开装卸工会了。后来我给公安局的高志强打了电话,随后110的民警去了后,刘某某才离开现场。会议结束后已经是下午6点多,刘某某在门口把我拦住,问我是干什么的,让我答复他的问题。我向刘某某一再解释,他根本不听,一直跟到我临泉政府院里,并扬言我走到哪要跟到哪,说和我过不去,要告我。后来我坐上110的警车离开现场。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泉镇政府农经员。2015年1月16日,受政府领导的指派,让我参加城关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我们一行5人负责城关村二队的票,因二队人多住的分散,尽管一路不停的上门让投票,可回去后已是晚上7点多。因我们一天没吃饭,刚放下票箱准备清点完人数吃饭去,刘某某突然跳出来对我们大喊大叫,责问徐某某的票是怎么回事,让我们解释,并让我们解释为什么回来的这么迟。刘某某大喊大叫致使我们清点人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我受到惊吓,当时就感觉身体很不适,加之我的辛苦工作换来的却是他们的责问,感觉心里很委屈。薛某看见我情况不对就开车将我送到财平拉面馆要吃饭,刚到饭店就感觉肚子疼的厉害,王某某还给我拿了一碗面汤。后来我就没有知觉了,等我醒了的时候,就在人们医院急诊室。我去医院没有办理住院手续,当晚12点多就回了家了。医生诊断为:突发性头晕,四肢发麻,突发腹痛。1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三中队的干警,配合临泉镇城关村选举村民代表。2015年1月16日,临泉镇政府安排我随王某入户登记投票。1月21日下午6点多,我们登记完的选票交给城关村选委会的进行整理核对,刘某某说徐某某和徐某1是兄妹不能代替,刘某1也大喊大叫说兄妹要是能代替,我们也有七八票了。当时刘某某就是在我和王某们跟前大喊大叫,我看到王某的脸色已经变了,估计是被吓的。樊某某让我带王某去吃饭,我拉着王某准备去,王某就说她不舒服了,我们到了财平拉面馆先给王某要了一碗汤面,一两分钟就看见王某呼吸困难,已经站不住了,我扶住她也不管用,其他人说赶紧把她送医院。13、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我在临泉镇政府工作。2014年1月9日下午5点多,我在单位一楼办公室办公,听见楼道里有人大吵大闹,出来看见刘某某、刘某1、高某2、张某某等五六个村民与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刘某3正在争吵。当时他们在一楼的厕所门口站着,正好刘某3要上厕所,刘某1拽着刘某3的胳膊不让刘某3去厕所,我劝了几句,他们就是不听。过了几分钟,临泉派出所的所长张学翊从二楼下来把刘某某叫到院子里去了。在楼道里吵闹的时间持续了大约20分钟。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临泉镇政府工作。2015年1月9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刘某某及侄儿锦龙和我要材料。我到了一楼背间办公室,刘某3和我说,高局长交把城关村选委会的领票底部给了刘某某等人,这时刘某某等5人在门上敲门,我们开开门后,刘某某等5人在楼道内和我俩大吵大闹。我说到大办公室吧,到了大办公室,刘某某说要选举村民的花名,选举领票多少结果,镇里谁领票的签字。我说其它的没有,只有各小组领票多少的条子,并把领票多少的条子复印的给了刘某某。刘某某、锦龙等人对我俩大吵大闹,要村民花名册,我说我们不保管。我们要下班,锦龙、刘某某说哪里也不能去,刘某3要去厕所,刘某某、锦龙拦住并扯住刘某3不让去厕所,又不让下班,办公室刘主任怎么说也不行,撕扯了有10多分钟后,派出所所长张学翊下来将刘某某叫上走了。三、书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3、临泉镇政府的报案材料证实,刘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要求部分选委会成员退出选委会,采用暴力手段强拉硬拽工作人员解释相关问题,镇政府对于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深感事态严重,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以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4、病历证实王某于2015年1月16日19时33分在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情况。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1月13日因破坏选举临县公安局对刘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7日因赌博临县公安局对刘某1罚款500元。6、本院(2011)临刑初字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2月29日因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7、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2012年1月13日因破坏选举临县公安局对刘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29日因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刘某1无前科劣迹。8、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等人的基本情况。9、临泉镇联合调查组关于临泉镇城关村刘某某反映支、村两委成员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刘某某反映的问题,特别是贿选问题,不好认定是否有贿选行为。四、视听资料光盘3张证实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关于要求查处临县临泉镇城关村第十届村委换届贿选及带病当选后不作为的情况反映,举报材料,关于城关村第十届村委换届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多出选票的申诉,情况反映,情况反映换届选举前的米、面、钱,关于对第九届城关村委是否成立的请求,证实城关村部分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换届选举贿选等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伙同被告人刘某1随意拦截他人,多次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后二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果、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辛乃平审判员  闫翠平审判员  樊连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旭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