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庆良与被执人张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良,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787号申请人于庆良。被执行人张振国。申请人于庆良与被执人张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