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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菊萍与李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萍,李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赵菊萍。被告李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菊萍诉被告李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菊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菊萍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菊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