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徐某、白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白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43号原告徐某被告徐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徐某、白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