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新远与桂林市桂强汽修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新远,桂林市桂强汽修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邓新远,;被执行人桂林市桂强汽修美容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邓新远与桂林市桂强汽修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2015)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