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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妍与刘文亮、姜艳玲、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妍,刘文亮,姜艳玲,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妍,女,1985���4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永加乡望杏村。被执行人刘文亮,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红石村。被执行人姜艳玲,女,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农阁村。被执行人于冰,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农行职员,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委。刘妍与刘文亮、姜艳玲、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文亮、姜艳玲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刘妍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利息,被告于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