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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尹利祥与彭小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利祥,彭小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尹利祥,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利辉,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尹利祥的妻子。被告彭小员,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利祥诉被告彭小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利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小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利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利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利祥负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