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源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河源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石龙场康博通大院办公室2号。委托代理人:郭思源,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树浩,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11元减半收取1105.5元,由原告河源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代理审判员 刁海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