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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德服饰有限公司、王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德服饰有限公司,王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旭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开元,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淦荣,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瑞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单祝环,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哲,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王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方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淦荣,被告瑞德公司、王哲的委托代理人刘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佳公司诉称:美佳公司与瑞德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由美佳公司根据瑞德公司的要求,将纺织原料送至瑞德公司,双方采取月结付款方式。2013年5月31日,瑞德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王哲(即法定代表人单祝环的丈夫)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瑞德公司拖欠美佳公司货款459,375元,并承诺在2013年9月10日前结清,否则自愿承担总货款10%的罚金(即违约金),王哲自愿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但两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上述货款。瑞德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王哲应对瑞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59,375元及违约金45,9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瑞德公司辩称: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货款金额,且货款已届满付款期限,但已支付10万元,对于违约金不予认可。被告王哲辩称:王哲在欠条上签名是作为瑞德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案涉债务与其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多份送货单和一张欠条,送货单以原告公司名称为抬头,购货单位为瑞德,货物内容为各类毛料;欠条写在抬头为原告公司名称的纸张上,载明“现欠美佳毛行林旭如人民币¥459375.00大写肆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正,此款项在9月10号前付清,如逾期不付自愿罚金,按总货款百分之十补偿林旭如”,欠款人处有王哲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欠条中“林旭如”中的“旭”字比较潦草。原告称王哲是瑞德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向原告出具欠条是表明愿意承担瑞德公司债务,是债务的加入。被告瑞德公司、王哲确认送货单的真实性,也确认欠条上王哲签名的真实性,但在质证过程中称欠条字面上显示实际债权人是“林必如”而非“林旭如”,却未明确指出林必如的身份情况,并称欠条上的违约金承诺是王哲个人行为,瑞德公司不应当就此承担责任。原告称欠条上确为“林旭如”,只是书写比较潦草,且原告处根本无林必如这个人,被告所称无事实依据。王哲提交了明细对账单,显示2013年9月16日由王哲名下的账户(账号:*****************)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如名下账户(账号:*****************)转款10万元,称系用于支付案涉货款。原告对此转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也确认系用于支付案涉货款。另查明,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裁定查封被告王哲价值505,312.5元的财产,并于2015年4月30日档案查封了王哲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XX路XX号XXXX湖畔湾B型J座601房屋(房产证号:C52XXX**)。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送货单,被告提交的明细对账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美佳公司与瑞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尚欠的货款金额为多少;三、瑞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四、王哲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瑞德公司确认美佳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的真实性,送货单上明确载明购货单位为瑞德,且瑞德公司在答辩时明确确认与美佳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在质证欠条时又主张美佳公司非债权人,但其未能提供所谓债权人“林必如”的身份情况,其主张也前后矛盾,不足采信,且被告主张支付货款10万元的对象也是林旭如,故本院认定美佳公司与瑞德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第二个焦点,瑞德公司确认案涉债务总额为459,375元,双方确认已偿还10万元,故本院认定尚欠货款为359,375元,且已届满付款期限,美佳公司诉请瑞德公司支付货款459,375元,本院仅支持其中的359,375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焦点,欠条由王哲出具,而王哲非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瑞德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且瑞德公司对于其在欠条上承诺违约金的行为也不予确认,故该项约定对于瑞德公司无约束力,对于美佳公司要求瑞德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四个焦点,王哲在欠条落款人处签名,没有注明其是代表瑞德公司作出,且其也非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是债务加入方,从内容看王哲明确表示其愿意作为债务人承担案涉债务且承诺了逾期付款将支付违约金。现货款已届满付款期限,美佳公司诉请王哲支付货款459,375元并支付违约金45,937.5元,本院认为尚欠货款金额为359,375元,由于10万元付款时间超出了双方约定的2013年9月10日的最后期限,违约金金额应为45,937.5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瑞德服饰有限公司、王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9,375元;二、限被告王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937.5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7元、保全费3,04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美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负担1,479元,由被告东莞市瑞德服饰有限公司、王哲负担5,9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