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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笫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添土与黄招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添土,黄招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笫883号申请执行人白添土,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招治,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添土与被执行人黄招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黄招治应当赔偿申请人白添土人民币22355.78元及代垫诉讼费3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