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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斌、龙华、郭久云、陈蕾、胥素玲、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俊斌,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龙华,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郭久云,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陈蕾,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胥素玲,女,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吴国庆,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斌、龙华、郭久云、陈蕾、胥素玲、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松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