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临澧县烽火乡人民政府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澧县烽火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16号原告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法定代表人谢建新,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澧县烽火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甘志宏,该乡乡长。原告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澧县烽火乡人民政府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为由,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澧县建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惠平审 判 员  李永国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