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淄博美能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美能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新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美能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张田路1360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汇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陈庄镇张田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新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陈庄镇万家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秀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淄博美能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新嘉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美能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新嘉包装有限公司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7091301.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发现被执行人淄博美能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汇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新嘉包装有限公司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