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贵宝与于有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宝,于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宝。被执行人于有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有丽有福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于有丽名下福田牌轿车一辆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祥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