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压霜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压霜,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74号原告:胡压霜,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3-38。法定代表人刘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压霜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压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压霜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压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压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