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葛咪与董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802号原告张葛咪与被告董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葛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秋君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葛咪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董秋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葛咪案款98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12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8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