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褚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风雷,尉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褚风雷,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尉兴民,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商梁证经字第664号公证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褚风雷提供被执行人尉兴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尉兴民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