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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平市北门兴礼路高干渠北。法定代表人万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养路,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峰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铁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养路及杨峰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查清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砼的买受方,未查清合同总价款、已付款数额及付款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96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审判长  陈军伟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