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与李晶镭、周宜妮、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李晶镭,周宜妮,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四川德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000000020254。委托代理人陈洁,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智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晶镭。被告周宜妮。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鄢宁,职务不详。被告四川德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000000171378。法定代表人袁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砚,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李晶镭、周宜妮、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四川德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对被告李晶镭、周宜妮、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川德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