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渝与成建宙季红韩永庆陈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渝,成建宙,季红,韩永庆,陈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渝。被执行人成建宙。被执行人季红。被执行人韩永庆。被执行人陈妍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