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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初字第004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无业。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经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5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2月18日14时许,在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5)双港新村21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金某递给其菜刀,后持刀将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砍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丁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丙之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金某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古里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金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金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2月18日14时许,在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5)双港新村21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金某递给其菜刀,后持刀将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砍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丁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丙及被告人刘某之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委托金某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作案工具菜刀1把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8日14时许,其儿子在外面放鞭炮,住在隔壁的那个男子出来讲“不喜欢听见鞭炮的声音”,他把衣服一脱,站在其面前用手推了其胸口一下,讲“他杀过人的,信不信砍死你”,他让他老婆取刀,他老婆拿了菜刀出来,其拿了一根烟给他抽,他喊他老婆把菜刀拿回去了,还让他老婆拿香烟给其抽,其弟弟王某丁在他家门口的垃圾桶那边吐了口痰,他和王某丁争执两句,又喊他老婆拿刀,他拿刀就追过来,追到其家门口,一刀砍在王某丁头上,其上去夺刀,左手拇指被砍了,他拿着刀乱挥,王某丁躲在其身后,他拿刀冲到王某丁身边砍王某丁头部两刀,其和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乙把他按倒,王某甲用拳头打了几下,其把王某丁送到医院治疗。2、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8日下午2时许,那天年三十,其和表哥王某丙在出租屋门口放鞭炮,王某丙隔壁一户人家冲出来一个男子,讲“不喜欢放鞭炮,你们知不知道我杀过人”,还喊他老婆拿刀过来,一个女子把菜刀递给他,王某丙讲都是邻居,不要闹僵了,王某丙给他发香烟,其在他家门口的垃圾桶那边吐了口痰,那个男子讲“你吐谁的口水”,拿刀冲过来了,砍在其头部一刀,他拿菜刀乱砍,后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把菜刀夺下来。其辨认出刘某就是砍伤其的男子。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2月18日下午2时许,其和王某丁、王某丙放鞭炮逗王某丙儿子玩,隔壁那个安徽人出来了,脱了衣服骂人,还让他老婆拿刀,安徽人拿刀追砍王某丁,在王某丁头部砍了两刀,其和王某丙夺刀,第三刀砍上来的时候,王某丙用手去接,手部被砍了一刀,其和王某丙和安徽人打了起来,打的过程中,刀掉在地上,把安徽人按倒在地,后其带王某丁去医院。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2月18日下午2时许,其儿子和一个男子因为放鞭炮发生争吵,那个男子不让放鞭炮,其儿子讲不放了,对方讲其一方有人吐他口水,后叫他老婆拿菜刀,他拿刀开始乱砍,其儿子头上流血,其儿子和另外两个小伙子打了那个男子,对方那个男子叫他老婆报警。5、作案工具菜刀(系照片)、常熟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经当庭出示,两被告人无异议。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损伤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前科情况。8、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两被告人的归案经过。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金某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金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也受伤,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二、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小惠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戈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